淺談成年人意定監護制度
- 林淑娟
- 法門一窺
- Hits: 78
文 / 大安會 林淑娟 律師
成年人意定監護制度之建立
成年人意定監護,係以契約方式預先指定本人之監護人,在未來本人如果有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,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的情形時,就可以由法院裁定,由當初本人自己選定的意定監護受任人來擔任自己的監護人。
鑑於我國目前已屬高齡化社會,隨著高齡人口的增加,須有更完善的成年監護制度,惟現行成年人監護制度,係於本人喪失意思能力後始啟動之機制,無法充分符合受監護人之意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