淺談成年人意定監護制度

文 / 大安會 林淑娟 律師

 成年人意定監護制度之建立

成年人意定監護,係以契約方式預先指定本人之監護人,在未來本人如果有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,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的情形時,就可以由法院裁定,由當初本人自己選定的意定監護受任人來擔任自己的監護人。
鑑於我國目前已屬高齡化社會,隨著高齡人口的增加,須有更完善的成年監護制度,惟現行成年人監護制度,係於本人喪失意思能力後始啟動之機制,無法充分符合受監護人之意願。


圖文 林順益 律師

2024年1月13月適逢中華民國立法委及總統、副總統選舉,不論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》或《總統、副總統選舉罷免法》,其中就處罰規定均出現「賄絡」與「不正利益」的用語,而此等用語都是屬於買票、賣票及所謂搓圓仔湯行為的犯罪構成要素。一般人對賄絡比較容易瞭解,對於不正利益是什麽,則就比較抽象,因此,有加以說明之必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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